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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19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24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24号

  

青岛平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12月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机械自动化仪表项目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工程”项目,申报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5年,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号),你单位于2021年3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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