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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176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23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23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4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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