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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12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22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22号

  

赵春生:

  2019年11月26日,由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工程发生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三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廊政字〔2020〕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号),你于2021年2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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