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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139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1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18号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18时,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2016·8·2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函〔2017〕2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履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未组织验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就盲目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7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4月13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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