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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09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12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15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15号

  

刘强:

  2016年8月22日18时,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2016·8·2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函〔2017〕2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自诉内容,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存在“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4号),你于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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