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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07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9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9号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建执法函〔2019〕48号)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层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严重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行动。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合同约定派驻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派驻现场的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人证不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未对新进场工人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5号),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我部将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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