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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074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8号

  

马玲玲:

  2018年8月31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建执法函〔2019〕48号)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项目经理,同意公司利用你国家一级建造师证承接工程,并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公司未安排你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你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6号),你于2020年1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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