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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19-00612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19年10月24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19〕15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19〕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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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山: 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转移隐瞒了两名死亡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1号),你于2019年8月5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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