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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412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65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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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城市之光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板房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六安市“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施工驻地板房“7.26”坍塌较大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三标段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临时道路和围墙之间约4~5米宽的范围被建筑垃圾和粘土回填,改变了围墙的使用性质,围墙变成了挡土墙,对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未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的排水进行设计和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0号),你单位于2020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90日,决定执行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1月4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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