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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369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9月1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62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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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兵: 2018年7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城市之光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板房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六安市“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施工驻地板房“7.26”坍塌较大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2号),你于2020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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