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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29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8月1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58号

  

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二分公司疏于管理,对翡翠华庭项目安全检查缺失。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事故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附着作业完成后,重生产轻安全,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收到停止违规使用的监理通知后,仍继续使用。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技术负责人未签字盖章。在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未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时,未指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事故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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