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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260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6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56号

  

刘海斌:

  2018年5月1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综合管廊项目工程进行龙门吊吊运渣土作业时发生一起挡土墙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石家庄嘉泰管廊运营有限公司塔北路综合管廊项目“5·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对塔北路综合管廊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12月11日两次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6号),你于2020年4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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