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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6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2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51号

  

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9日,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苏政复〔2018〕57号),你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情况下,明知四车间已经建成,违规出具正式施工图。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对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充分说明,没有对间二硝基苯脱水、保温釜储存及压料、残液回收使用等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辨识,造成事故隐患。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号),你单位提出了听证申请,我部于2019年6月14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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