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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134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2月2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21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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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德刚: 2018年4月17日8时20分左右,宏宇·亚龙湾西区BZ1#、BZ2#住宅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宏宇·亚龙湾西区BZ1#施工工地“4·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沧政复〔2018〕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巡查中未发现信号指挥人员无证上岗、砌砖建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堆放、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隔离措施或警戒隔离区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6号),你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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