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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133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2月2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20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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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铭: 2018年10月,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傅家李召社区31#安置楼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前臂断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朐县冶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傅家李召社区31#安置楼“10·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政复〔2018〕115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8号),你于2019年6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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