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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0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4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41号

  

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4日,太原火车南站对面万科广场项目1#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14”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政综〔2017〕199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1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号),你单位于2019年3月11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申辩理由。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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