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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9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44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44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同时,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签收,并于2019年9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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