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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091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4月01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35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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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桐城市金色阳光城项目7#楼建设工地,在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桐城市金色阳光城“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一起较大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指令拒不执行,对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塔吊安装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0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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