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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54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14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14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只收取管理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3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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