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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4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1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11号

  

余勇:

  2017年6月2日下午6时10分许,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到22#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发生中毒和窒息,另2名作业人员下孔桩救援时相继发生中毒和窒息,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6·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5号),你于2019年8月6日签收,并于8月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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