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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39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1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10号

  

侯守广: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8〕6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规使用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电梯井操作平台搭设不规范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3号),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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