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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34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3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3号

  

铜陵鑫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铜陵市铜官区一品江山小区9#-12#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一台QTZ80塔式起重机从钢筋堆放区吊运钢筋到地库地面的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2·26”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3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塔式起重机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检查处理不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5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1日签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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