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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762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02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8〕2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18〕21号

  

杨海华: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开仓前检查确认表》审核带压进仓作业安全条件,首次开仓条件氧气浓度明显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时仍然签字确认,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6号),高妹华于2018年8月27日代你签收。2018年8月27日,你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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