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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19-00611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19年10月24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19〕14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19〕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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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晋明: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二中站-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蓝色硅谷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隐患排查不力,对作业令的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一分部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8号),你于2019年6月12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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