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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08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1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19〕11号

  

菏泽市定陶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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