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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413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2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19〕21号

  

王贤君:

  2018年5月17日11时10分左右,五指山颐园小区三期项目A栋工地在塔吊拆卸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3万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8号),受你委托的吴满于2019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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