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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19-00412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19年10月24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19〕20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19〕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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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权: 2017年8月13日16时12分,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施工围挡外道路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皮卡车,导致小轿车内6人中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3.7万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长江路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经理,停工期间违规组织进行吊装作业,未按照吊装方案施工,未执行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封场、清场要求,且未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7号),你于2019年8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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