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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5]1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改革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司对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并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司施工监管处,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jzs_sgc@sina.com。

  联系方式:010-58933327,010-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12月3日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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