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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053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29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1〕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1〕8号

  

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南丰县中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32亿元,实际审定造价416万元;2、广昌县环境检测执法指挥中心项目,企业填报指标3.1万平方米,实际面积3449.59平方米;3、丰城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第4标段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1.1358万平方米,实际指标10797平方米;4、三江大厦工程项目,企业填报指标26层,实际指标17层(含地下一层)。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0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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