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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403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10月28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70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7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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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相甫: 你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6号),你于2020年8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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