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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财办建[2014]93号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对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现征集修改意见,请提供《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分析、修改的建议及理由等,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电子版请同时发两个单位的邮箱。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2 68552520

           jjstzc@sina.com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010-58933231

               chengwj@mail.cin.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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