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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的函

建抗震函[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抗震办,各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抗震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现已决定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审批,由独立审批改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审批。为了加强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我们最近邀请部分省市从事抗震管理、设计的同志和部分建设部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召开了座谈会,再次讨论了已列入今年部门规章制订计划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讨论稿),并根据新发布法律法规和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对此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新的讨论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有关意见于四月二十五日之前返回我办。

  联系地址: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邮编:100835

  联系人:贾抒           传真:010-68394250

  联系电话:010-68393376,010-68393007

  附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讨论稿)(略)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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