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告列表 > 政策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确定

功能项目 注册用户 普通会员 高级会员/企业版
计划版标准阅读 仅限国标条文 库内全部标准 库内全部标准
标准关联查询
强制性条文聚合
标准资源对比
术语查询
知识库管理
服务资讯查看
原版标准阅读
条文说明阅读
标准文字复制(200字/次) 100次/月 不限
标准追踪
行业定制
实用表格下载(仅PC端)
电子书与视频
专家解读视频 免费视频 免费视频 全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