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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26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7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57号

  

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1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你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未对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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